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退婚彩礼应返还

发布日期:2018-04-23    作者:钟如超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子杨业与被告陈某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按风俗定亲,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杨业死亡,婚约关系终止,按照习俗接受对方的彩礼均应返还。彩礼主要是指按农村风俗在定亲仪式上一方给予对方的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定亲仪式后双方交往中给予对方的零花钱和其他费用,系双方恋爱过程中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杨业与被告陈某婚约期间双方给予对方的衣服等物品的花费及其他消费应认定为自愿赠与,不在双方返还彩礼之列,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定亲时给被告陈某方定亲彩礼现金10,001元,要年命现金6,000元,三金(戒指、耳坠、项链)价值6,800元,有媒人王某予以证实,应予采信,被告陈某方应予返还。被告陈某主张的回礼钱及康佳电视机,原告主张的相机一台,因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对方不认可,均不予采信。被告邢某不是婚约关系当事人,无需承担返还义务。据此判决:一、被告陈某、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及录像费用共计17,201元及三金(价值6,8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邢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685元,由原告负担321元,被告负担364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孔骏熙律师
云南昆明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