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过程中撞死他人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18-04-24 作者:吴远国律师
【案情】
刘某和李某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刘某驾车逃走,李某驾车追逐。两人追逐到站前路时,刘某将一摩托车驾驶者吴某撞死。经鉴定,两人车速都达到110公里一小时。
【分歧】
对于刘某和李某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和李某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刘某与李某二人作为成年人,在公共道路驾车高速行驶,相互追逐,对于可能会撞伤他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认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构成危险驾驶机罪。但是危险驾驶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刘某与李某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且刘某直接造成吴某的死亡,应定为交通肇事罪,李某直接定危险驾驶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首先,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和李某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速行驶,属于危险驾驶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由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速行驶、且造成撞死他人的结果,在实务中容易造成危险驾驶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法条竞合。危险驾驶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其中其他危险方法要求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行为具有同等危险性质,且该种危险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高度盖然性以及紧迫性,会对国民产生严重惊恐性。本案中刘某与李某的竞速驾驶行为不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也不具有迅速蔓延性以及高度盖然性,因此,不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最后,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的抽象危险犯。当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发生伤亡的实害结果仅有故意,属于结果加重犯。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对竞速行驶行为可能会造成公共危险是明知的,存有故意心态,但是对于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则不存在故意心态,属于过失。因此,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直接肇事者刘某应定交通肇事罪,追逐者李某则应定危险驾驶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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