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徒输钱后抢回输掉的赌资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杜红涛律师
甲与亲友乙、丙在茶馆“抓阄”打牌赌博,输掉赌资1750元后,甲因无钱翻牌遭乙拒绝,便发生纠纷、争吵。甲电话邀约丁等三人前来“摆平”此事,丁等人来后便打了乙一耳光,并令乙、丙二人将赢的赌资退出。其间,丙因怕挨打被迫将赢的300元钱交出。鉴于乙身上无钱,甲便指使丁等人押其回家取1500元钱,在押送途中丁等人将其打伤(仅有证人证实其头部流血,而无法医学对其伤情的鉴定)。嗣后甲与丁等人一起逃走。第二天,公安机关抓获甲,丁等3人在逃。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甲邀约他人抢回输掉赌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尽管赌博不受法律保护,用于赌博的赌资亦属非法财产,参赌人员之间互相抢劫赌资,是属于“黑吃黑“行为,但赌资属非法财产而非无主财产,作为赃款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抢劫赌资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故惩治参赌人员抢劫赌资行为不是保护参赌人非法活动和非法利益,而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认为甲邀约他人对参赌人员乙、丙虽具备一般殴打、威胁情节,而且仅想抢回输掉的赌资,实际抢回300元,但其行为符合刑法理论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虽说赌博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赌资属于赃款性质,理论上讲应当一律追缴上交国库,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应当正视传统习俗,对人性弱点持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从现实社会层面讲,赌博这种行为中外历史上已流传上千年,是一种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亦不例外。目前,公安部门对赌博金额、场所作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民间小赌不认为属于打击对象,而且仅依靠法律手段是无法有效惩治的,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遏制赌博。当法律无法禁止民间小赌时,从社会秩序角度上讲“有序化”赌博与“无序化”打、砸、抢、诈式赌博比较而言,两害相比取其轻,“有序化”赌博令人比较容易容忍。一般民众对赌博输赢亦持认可态度,所谓愿赌服输就是这个道理,对抢回赌资行为亦持一种不认同的态度。从刑法理论关于抢劫罪构成要件讲,赌资属于非法财产,依法应追缴上交国库,因此,甲邀约他人抢回赌资的“黑吃黑”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权,惩治甲抢劫行为不是维护参赌人员之间非法利益和秩序,而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本案中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邀约他人对参赌人员乙、丙殴打、威胁抢回赌资,符合刑法理论关于抢劫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一般来说,轻刑化属于刑罚处罚范畴,对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还要看其人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从社会稳定来讲,打、砸、抢式的赌博比正常、正规的愿赌服输式的“有序化”赌博对社会危害更大。综上所述,甲邀约他人抢回赌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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