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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负责人违规放贷索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怎么量刑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杜红涛律师
贷款负责人违规放贷索贿
2010年1月,株洲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出资30%、七个自然人各出资10%共同成立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据悉,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组织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服务,被告人蔡某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蔡某先后多次违规为两家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并分别索贿100万元和50万元,后被告人蔡某卷款逃逸。2011年11月,被告人蔡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被告人蔡某公诉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怎么量刑
芦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利用担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此,芦淞区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一审判决后,蔡某不服,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9月25日,株洲中院经过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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