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载人发生事故,交通肇事认罪态度好该怎么量刑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10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轮摩托返回自己住在重庆市巫山县某村的家,路上遇上同村的熟人王某某,边顺载其回家。车行至急转弯处,因车速较快,冲出路面坠下15米高坎,导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自己受伤。经交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积极赔偿了王某某家属各种损失。
交通肇事认罪态度好该怎么量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好,对被害方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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