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腺炎病人投保后患胰腺癌申请理赔被拒,起诉得到支持因二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
发布日期:2018-04-27 作者:崔新江律师
2015年3月9日,王XXXX在许昌XXXX保险公司投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用。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10年,投保份数为4份,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5万元;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肝脏、肺部、胃部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2017年3月,王XXXX在XXXX三甲医院被确诊患胰腺Ca(胰腺癌)并住院接受治疗。王XXXX家人申请保险理赔被拒。2017年7月,王XX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昌XXXX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额共计20万元;
诉讼中,被告许昌XXXX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王XXXX于2013年10月已确诊为慢性胰腺炎,王XXXX所申请理赔的胰腺癌与投保前所得疾病是有联系的,是先前病状的发展,但王XXXX在投保时并未向被告如实告知,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是典型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合法。
二、法院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XX投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该保险合同有效。原告被确诊患胰腺Ca(胰腺癌)并住院接受治疗,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照每份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原告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被告关于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慢性胰腺炎,未如实告知的辩解意见,因原告所患慢性胰腺炎与胰腺Ca(胰腺癌)属不同医学病症,二者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故投保人是否告知都不影响本案保险合同的效力。综上,法院判决许昌XXXX保险公司支付王XXXX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计2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4月9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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