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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撤销妻子代丈夫签订的事故赔偿协议

发布日期:2018-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方伟驾驶小轿车与张海文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海文受伤住院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张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下,李方伟与张海文的妻子王菲菲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方伟一次性向张海文支付赔偿金12万元,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张海文的妻子王菲菲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张海文的名字。协议签订后,李方伟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张海文出院后发现治疗费用高于预期,觉得协议的赔偿金太低,故以该调解协议是其妻子王菲菲冒用她的名字签订,王菲菲为无权代理为由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分歧】

该案中,对于张海文能否要求撤销该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海文与李方伟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且张海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海文的妻子王菲菲在未经张海文的同意下与李方伟签订调解协议,系无权代理,张海文与李方伟签署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张海文的追认后才对张海文产生法律效力。现张海文起诉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依法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海文妻子王菲菲代张海文与李方伟签订的赔偿协议系无权代理,依法该赔偿协议只有经张海文追认后才对张海文发生效力。张海文接受李方伟的赔偿款即应视为追认,故不能撤销该赔偿协议。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海文妻子王菲菲代张海文与李方伟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李方伟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才相信王菲菲具有代理权,且该关系在实践中值得信赖,因此不能撤销该赔偿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且,从表见代理从构成要件上看,表见代理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就本案而言,张海文与王菲菲系夫妻关系,作为张海文的妻子王菲菲参与交警部门主持的事故赔偿事项的协商调解,签订协议时张海文因受伤正在医院治疗,自己无法亲自前往与赔偿人李方伟签订赔偿协议,其妻子以其名义签订调解协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而且,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妻子代表丈夫处理交通事故也是很正常的,相对人李方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菲菲有权代理丈夫张海文签订赔偿协议,所以也让王菲菲产生了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同时,本案的调解是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的,所以本案中李方伟并不存在恶意等不当情形。

综上分析,王菲菲的行为具备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王菲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有效民事行为,本案中张海文妻子王菲菲代张海文与李方伟签订的赔偿协议应认定有效。故不能撤销该赔偿协议。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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