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宝马隐瞒财产不还钱 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5-03 作者:110网律师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开着宝马车,隐瞒财产和收入,出入酒吧消费,就是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4月24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的父亲与赵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5月,大通区法院判令陈某的父亲偿还赵某借款233万余元,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8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2日,因陈某父子未履行判决,赵某向大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1日,大通区法院执行人员在向陈某询问时,陈某表示自己无房无车无债权,向执行人员隐瞒其有承包的防水工程及车辆等情况,虚假报告自己财产状况。事实上,陈某于2016年6月份以其前妻的名义按揭购买一辆宝马牌轿车并一直使用,这辆车合同价34万余元,陈某支付首付款14万余元。除此之外,陈某还向执行人员隐瞒了承包了几家房地产公司的部分工程项目并有部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等款项,且于2017年4月7日,从一处工程项目领取工程款1.4万余元。陈某为躲避执行,用其母亲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到酒吧、饭店等处消费。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4月21日,该卡流水总额30万余元,其中支付结算工程款近13万元。
2017年1月7日和2017年5月15日,陈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大通区法院两次司法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还查明,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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