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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

发布日期:2018-05-03    作者:高震律师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增,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依照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菱不是淫秽物品。饮食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另外,根据刑法典第156条的规定,如果其他人或单位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走私罪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 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且必须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售、租借、营业性播放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获取非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流传、扩散。如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虽然是故意非法携带、邮寄少量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不是为了牟利或者传播,而是供个人欣赏、保存的, 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1、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1) 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应当正确界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对于描写男女正当爱情生活,宣传有关男女生理卫生知识的书刊和图片,以及医务工作者为了业务工作需要成制作的裸体像和生殖器标本等,都不能视为淫秽物品。走私这些物品的,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二是应当以主观方面加以区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其携带的淫秽物品入境是为了自己使用,为他人代买、赠友等,则属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如果行为是出于过失,确实不知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物品是淫秽物品而进出境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 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主观方面均以牟利为目的,区分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即使有贩卖其走私的淫秽物品的行为,也属于走私行为的后续行为,不单独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后者在客观上只表现为以邮寄、承运等方式在我国境内贩卖,而不具有前者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情形。但是依据刑法典第155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物质基础淫秽物品的,应当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2、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典第15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次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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