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炒房为目的,购房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8-05-05 作者:祁金波律师
要旨
在房价、买房、炒房、限购等话题频引热议的当下,本人代理的一则“淮安首判: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引发了广泛关注。
律师点评
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没有约定直接办理过户而是约定办理委托公证,意图加价卖方给第三人 ”。卖房人“知情”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闹上法庭。一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审改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很多人为判决叫好,通过此案例可以震慑推高房价的炒房者,违背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本意就该从严打击,因而“炒房合同”被判无效极具规范意义。但也有人怕卖房人随意以侵害国家利益的大棒肆意毁约。总结起来,中介炒房合同效力之争就是法益更应优先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还是保护社会公众和国家利益。
案例指引
葛某诉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8)苏08民终309号。
2017年8月,葛某向左某购买开发区房屋一套,双方为此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向支付定金3万元,付完首付后交付房屋,待结清全部房款后,由左某办理公证委托给葛某指定的第三人,公证委托的事项主要为:签订购房合同、注销抵押登记、办理过户等。约定如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总房款20%。当天葛某支付定金3万定金。
后左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葛某将左某诉至开发区法院,请求:1、判决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葛某抗辩称:我认为合同无效,葛某是房产中介的从业人员,其在合同中约定以委托公证的形式明显是为了逃避炒房时二次过户缴纳税收的行为,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法院观点
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确认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定金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属违约,现原告主张10.6万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左某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葛某作为中介从业人员,比一般人更多地了解房地产交易的政策,也对房地产交易的程序比一般人具有更多的认知,在涉案房屋已经具备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却约定办理过户公证,显然存有通过过户公证为被上诉人规避税收、侵害国家利益的故意,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前所述,该合同无效系被上诉人的原因所致,且上诉人也未因此而遭受损失,故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返还已收取的购房定金3万元,该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判决一、撤销开发区法院(2017)苏0891民初4498号民事判决书。二、上诉人左某于收到判决后10日内被上诉人葛某返还购房定金3万元。三、驳回被上诉人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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