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未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8-05-05 作者:钟如超律师
金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臧某、安某作为金泽公司股东应及时组织清算,但是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金泽公司的主要财产灭失,金泽公司无财产可供还款。
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公司及法人、股东等未能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财务资料,致使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臧某、安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对金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臧某、安某对金泽公司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钟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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