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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李贵英律师
【案情介绍】某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大股东持有90%股权,小股东持有10%股权,法定代表人由小股东担任,大股东仅担任监事,后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大股东欲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经过了股东会决议程序,并作出了免除自己的监事职务、免除小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同时任命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职务,并明确公司和小股东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然而,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小股东迟迟不配合进行变更登记,试问大股东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法律分析】
     上述问题,实际上《公司法》第十三条作为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该规定中明确了两点,一是法定代表人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那么法定代表人变更势必要通过股东会决议;二是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该登记指的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的相应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法人主体均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开,并可供公众查询。
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也就能找寻到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鉴于有限公司股东本身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和利益共同目标,因此首选方式当然是协商解决、相互配合;然而,大多数公司股东间一开始是十分信任的,但矛盾往往伴随着公司发展而逐渐形成,自此很难通过自我协商机制解决公司股东间的僵局,因此作为最后救济途径的诉讼程序不得不提上议程。诉讼案由中虽然没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诉,但却有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根据已查案例显示,部分案件中可以直接请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他股东履行配合义务,但也有案件需要先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部分案件中可能还涉及相对方提出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不得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那么首先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确保股东会决议有效,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经法院的调解机制仍然无法化解矛盾,则诉讼请求可以根据个案情况明确清楚,以便于判决生效后在对方依旧不配合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并实现公司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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