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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宋若心、赵伟诉称:宋若心与赵春礼于1962年10月结婚,共生育子女二人,女儿赵倩,儿子赵伟。赵春礼于2011年2月去世。赵春礼名下共有两处房产,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502号房屋与天津市202号房屋,是宋若心与赵春礼夫妻的共同财产。赵春礼生前曾与宋若心商量并口头决定,天津的房产给女儿赵倩继承,北京的房产给儿子赵伟继承。现天津的房子已过户给赵倩,赵倩写了放弃北京房产继承权的声明。宋若心自愿将其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均赠给赵伟,同意由赵伟一人继承北京房产。故请求法院判令赵春礼名下的北京203号房屋由赵伟继承。
  2、被告辩称
  赵倩辩称:我父母生育子女二人,即我与赵伟。父亲赵春礼名下的两处房产,北京、天津各一处,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天津202号房屋已在父亲生前过户到我名下。我曾出具声明,自愿放弃北京203号房屋的继承权,但现我认为上述放弃声明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主张该声明作废。我对北京203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现我依法主张我的继承权。
  二、法院查明
  庭审中,宋若心、赵伟与赵倩均认可北京203号房屋为宋若心与赵春礼的夫妻共同财产。宋若心自愿将其对北京203号房屋享有的一半所有权及其应继承的份额均赠给赵伟,赵伟表示接受宋若心的赠与。
  天津202号房屋曾登记在赵春礼名下。庭审中,宋若心、赵伟与赵倩均认可,该房屋系宋若心与赵春礼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已在赵春礼生前过户到赵倩名下。宋若心称,不清楚该房屋具体的过户方式,办理手续时,其与赵春礼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让签字就签字了,没有多问。因为在赵春礼生前,其与赵春礼已商量好如何分配两处房产,即天津房产给女儿,北京房产给儿子,这样安排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现其仍认可老伴赵春礼生前的意见,并同意将其对北京203号房屋享有的份额赠与儿子赵伟。
  宋若心另称,没有收到赵倩的房款,天津房产过户给女儿时,赵春礼说早晚是给女儿的,先过户,女儿可以贷款买房。就天津202号房屋的过户情况,赵倩称,其要买房需抵押贷款,便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未向父母支付房款。
  2013年5月12日,赵倩出具一份《声明》,内容为:我自愿放弃北京203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同时将天津市202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宋若心。宋若心与赵伟主张赵倩做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随意反悔。赵倩认可上述声明的真实性,但表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闹情绪出具的。就出具上述声明的情况,赵倩称其先写了一份,又誊抄了一遍,将写得清楚的给了母亲宋若心,把潦草的那份给丈夫看了,因当天是母亲节,对母亲宋若心说作为母亲节大礼送给母亲。宋若心认可上述事实。赵倩表示对上述声明反悔了,声明作废,要求分割北京203号房屋,认为其应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位于北京502号的房屋由赵伟继承。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认为: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北京203号房屋和天津202号房屋均系赵春礼与宋若心的夫妻共同财产。宋若心称在赵春礼生前,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已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即北京203号房屋给儿子赵伟,天津202号房屋给女儿赵倩。事实上,天津202号房屋已经在赵春礼生前过户到赵倩名下。宋若心称其不知晓具体的过户方式,未收房款,但现仍坚持其与赵春礼的共同意志,并自愿将其对北京203号房屋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儿子赵伟。赵伟表示接受宋若心的上述赠与。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对于天津202号房屋,赵倩自认系以买卖的形式,但实际是以未支付房款的方式过户到其名下。对于北京203号房屋,赵倩认可其出具的《声明》的真实性,但表示翻悔,称该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合本案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为赵倩提出的具体理由不充分,其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意见,法院不予认可。鉴于宋若心自愿将其对北京203号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应继承的份额全部赠与赵伟,且赵伟表示接受宋若心的上述赠与,故法院确认北京203号房屋由赵伟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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