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非法贩卖烟叶 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110网律师
非法贩卖烟叶 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
 
     中国法院网讯 (王球)  烟草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专卖商品,其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未取得经营资格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被告人武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7年3月份以来,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桂阳县某村大量收购村民尚未出售的烤烟叶。李某某聘请武某某两人轮流驾驶货车将烟叶非法运输至广东贩卖,武某某明知李某某没有合法手续,仍然为其运输烟叶。

  2017年3月份至5月份,李某某、武某某先后三次驾驶货车将烟叶运送到广东贩卖,李某某共计支付2300元报酬给武某某。2017年6月20日凌晨,李某某、武某某驾驶货车将烟叶运往广东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该车烟叶净重16596.3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武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武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主动预缴纳罚金以及退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