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红人”助推诈骗广告法律意识薄弱酿苦果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陶萌璘) 近年来,“网络红人”层出不穷、备受追捧,拥有众多粉丝的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或帮助他人发布广告赚取佣金。然而他们推送的信息不仅未经严格把关、质量堪忧,还有可能致使粉丝们落入诈骗分子的圈套之中。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微博红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微博红人”曾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5月25日晚,想找一份兼职工作的谭女士在关注的某博主微博上看到一条招聘兼职的信息,自己对广告上给出的报酬十分满意,便通过联系方式联系到一个QQ账号,对方说自己是为网店商家刷业绩来赚取佣金的。由于发布信息的博主是拥有26万粉丝的“微博红人”,应该值得信赖,谭女士便没有多想,同意帮忙刷业绩,自己也能赚取佣金。对方给谭女士发送了刷单流程和淘宝链接,先让其少量下单,并支付一定的金额,随后以系统故障为由,多次要求其大量下单并支付货款。谭女士没想到,自己一共转账100880元后,对方竟又以系统故障无法打开为由拒绝支付承诺的佣金,她这才发觉自己被骗,连忙私信微博博主求证。该博主称微博上所发布广告系诈骗分子,谭女阿士则认为是博主发布的诈骗信息致自己上当,遂报警求援。
归案后,“微博红人”曾某承认自己的法律意识较薄弱,虽然在帮助他人发布网上兼职信息期间曾有粉丝私信说自己被骗,他也清楚此类广告有诈骗的性质,但自觉无关紧要,又被高额的推广费所吸引,继续为诈骗分子发布虚假信息,没想到却因此触犯了法律。
吴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为上海某大学大四学生,自2017年2月开始,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高额的微博推广费,仍使用自己经营的微博发布此类诈骗广告,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7年5月25日,曾某发布了“业余时间可以试试。赚点零花钱,看下图”的文字,配图内容大意为招聘网上兼职,谭女士正是通过该微博与广告宣传的QQ取得联系后被骗100880元。归案后,曾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了谭女士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曾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