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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5-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吴倩诉称:原告吴倩与孙蔷(王姜之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共同子女。孙蔷去世前,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只有原被告二人。华泰小区22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孙蔷生前所有的房产,现请求法院1、依法分割涉案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姜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王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属并非案件事实,涉案房屋是被告的个人财产,虽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其实只是借用被继承人名义购买该房屋,购房款及房屋相关的其他所有费用都是由被告承担的。另外,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结婚前夕,被告就曾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明确告知原告及原告父母,且原告从未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但是原告竟然在起诉书中将住址填写为涉案房屋所在地,这是对法院的不诚实。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姜与孙丰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孙蔷一子。2010年,孙丰去世。2014年,原告吴倩与被继承人孙蔷登记结婚。2016年,孙蔷去世。涉案房屋系由被继承人在婚内订立购房协议,使用其公积金贷款购买,其中首付款100万元,贷款50万元,房屋登记在孙蔷名下。购房款中部分来自于孙丰去世时单位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告王姜称,房屋首付款中70万元都是自己出资,王姜出资30万元,被告王姜还负责出资缴纳相关费用7万元、装修花费17万及每月贷款。原告吴倩称,涉案房屋装修款系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出资,家具系原告购买,房贷系原告夫妻二人每月偿还。截止到本次诉讼,涉案房屋市价400万元,未还清贷款5万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被告王姜继承,并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88万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以自己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被告向法院主张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称被告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但是二人并未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被告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有力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明。且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认可被继承人在房屋首付款中出资30万元。另,原被告之间对于房屋贷款一直由谁偿还一事存在分歧,被告亦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继承人于婚前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涉案房屋并支付首付款、偿还房贷,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涉案房屋可以确认为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因被继承人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该笔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本案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分割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故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原被告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法院应当考虑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房款支付情况、婚后还贷情况等,结合原被告实际居住情况,酌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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