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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日期:2018-05-09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杭州刑事律师: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掌握了充足有力的证据,才能使自己或自己的当事人立于不败之地。其中,证据又分为许多种类,而且所有证据必须通过审查排除非法证据。近日就有网友咨询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一、什么是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

第一,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

第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第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

两种形式包括:

(1)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2)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书和证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转述。

三大类具体而言指: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如果证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的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当庭提供的证言可能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如何采信,实践中也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总体上,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尽管法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必然优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以上就是杭州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知识介绍,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规则相对应,两者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排除书面的、庭外的证言。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传闻证据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杭州专业刑事律师,他们会为您带来专业解答。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刑事律师说法: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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