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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开店后亏损还能以冷静期条款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8-05-10    作者:张静律师
201510月,张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水饺合作书》,某公司许可张某在某市在统一经营的模式下从事经营和服务,某公司提供相关的项目培训、机器设备,张某支付技术转让费等相关费用。张某支付了相应款项,随后某餐饮公司向张某提供了相关的机器设备。同年11月,张某的店开始实际经营。2016年,张某由于没经验,店铺亏损,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冷静期条款解除其与某公司的合作合同,并判令某公司退还相关费用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已经开始实际经营,不能再主张冷静期,因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是《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赋予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即便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内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也依法享有此权利,此时冷静期的期限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掌握了经营资源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已经掌握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技术等资源并开始实际经营合作店铺,明显已经超过合理期限,不能再主张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为避免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被特许人应当合理利用冷静期保护,合同签订后应当继续谨慎考察特许人的条件、资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发现问题在冷静期内及时主张解除合同,不能盲目接受、使用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即使合同未做约定被特许人仍然享有此项权利,因此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与被特许人明确约定冷静期的期限,以避免对方单方解除权期限不确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期限的情况下,特许人更应当及时按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应经营资源,积极协助被特许人开展经营项目,否则可能导致冷静期一直存续,被特许人随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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