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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8-05-12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A, 被申请人:B, 被申请人:C,。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B、C采取高消费限制措施,以便有效执行生效的(2018)赣01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M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审理作出(2016)赣010 民初 8号民事判决。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判决,作出(2018)赣01民终XX1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且早已生效,但被执行人M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赣010执4XX号,然而被执行人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还以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系被执行人M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C系被执行人M总经理及主要负责人,均系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对其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M尽快配合贵院执行工作或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该案执行事宜。据此,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B、C采取高消费限制措施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昌市XX湖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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