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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丢失是不是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8-05-14    作者:怀向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档案转移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人事档案曾被视为身份的证明,它记录着一个人从学校到各个工作岗位不同时期的人生轨迹,是用人单位考察、了解个人的重要凭证,事关一个人的就业和升迁,也曾被人形象地称为记录人生轨迹的“命根子”。对于一个人来讲,人事档案是就学、就业时所需的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也是一个人工作流转、缴纳各种保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性材料。按照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相当一部分人的档案是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予以保管的。由于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的非专业性,难免会存在一些疏漏。加之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频繁、企业改制速度的加快、国家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出台、劳动纠纷的增多,因档案转移、损坏、丢失等引发的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案件总量不多,但由于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加之法律相关规定不明确,又缺少其他救济途径,导致此类纠纷很难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引发长期上访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档案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目前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实践中做法也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单位对职工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该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先经劳动仲裁处理,未经仲裁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劳动者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档案是履行行政义务,并不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履行的义务,因此,此类纠纷属于行政争议。第三种观点认为,人事档案独立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保管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争议。基于以上不同的观点,各地法院过去对于此类纠纷的审理存在不同判例,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的效率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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