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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逻辑碰撞证据

发布日期:2018-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多数人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但官司又不仅仅靠堆砌证据。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搜集哪些证据,再按照证据间的逻辑关系形成让人信服的法律事实与观点,才是证据存在的价值。有的情况下,关键证据可以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而多数情况下双方在法庭上会举出对抗性的证据,这时就是见证逻辑功底的时候了。那么,当一方有较多证据,但是漏洞和矛盾明显,另一方没有证据,但逻辑完整清晰,审判会如何发展?
案情大致为:多年前,甲与乙合伙做中药材生意,当时年纪较大的甲从事行业多年,年纪较轻的乙属新入行,甲将货物和账目均交由乙保管,从未对账。买下一批贝母后出手了一部分,但不久行情大跌,二人决定待行情上涨后,再将剩余的大部分贝母出手。数年后价格暴涨,甲找乙提货,乙称贝母已被其办理抵押而不能交付,甲心生不满。此时乙找到甲,请求甲利用自身的销售渠道为其代销两周前由丙、丁处新购进的贝母,按比例给甲提成,甲假意答应,但在交付给乙出售款时扣除了二人合伙时甲应分得的收益,乙不同意,致诉。
诉讼中,最大的分歧在于当年合伙时的双方出资额:甲称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乙则称乙出资40万元,甲出资20万元。二人均不能提供出资证明。但甲承认故意扣留乙由丙、丁处新购贝母的出售款用于抵偿其自认的合伙收益。
一审判决书认定数年后的行为仍为合伙行为,甲应按当年合伙时的“平均分配出售额”约定给付乙不足部分,甲不服,上诉,二审时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再审审理时法院将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判决甲将出售货款扣减提成后返还乙;甲不服,再次上诉。
此时,甲委托我代理二审案件。
梳理案情发现:
第一,乙“委托”甲代卖的3400余公斤贝母,其同意出售的单价为101余元,比乙由丙处所购的1800余公斤贝母的单价102元还要低,明显有悖常理。
第二,全部3600余公斤贝母的销售总额为37万余元,扣减35万余元本金及人工费、运输费、包装费等各项支出后,乙获利仅0.7万元,甚至低于其声称应支付给甲的0.8万元,更是不可思议。
第三,3600余公斤贝母中,乙“委托”甲销售了3400余公斤,占到货物总量的95%,乙的销售渠道不畅,却敢于在价格暴涨的情况下叱巨资收购,为常人所不为。
因此,我对整个案件,包括对甲的一些认为确凿无疑的观点都产生了怀疑,询问甲又了解到,间隔短短数年的贝母外观差别不明显,且用编织袋包装,甲转售时没有验看。
最终,我认为乙所称交由甲出售的贝母系其由案外人丙、丁处新购所得的说法,显然并非事实,更大的可能还是当年市场低靡时合伙采购的贝母,因此乙才可能愿意以低于当前暴涨的市场收购价出售,不但能确保有较大利润,而且出售的心情较为急迫。甲恍然大悟。
二审开庭审理时,才知本庭主审法官系原发回重审的法官,我担心法官因而已有根深蒂固的先入为主印象,而将我们对“事实”观点的改变视为“狡辩”,但本案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官回避情形,只能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力图阐述清楚逻辑关系以证明我方观点,扭转法官的“内心确认”。庭审过程中我一度以为成功做到此点,尤其在乙方自述“委托”甲售卖后不久,将当年合伙购买的2600余公斤贝母以单价205元出售,我立即指出该价格竟是乙“委托”甲售卖价格的二倍!对此,乙及其代理人未予任何回复,即使在法官的追问下也仅称“市场不一样”。
虽然对方证据矛盾重重,我方论证完整、清晰,但法官仍然支持了对方诉求,殊为遗憾。现将本案得失及一些感受整理如下:
第一,社会活动需要契约意识。合伙作为一种建立在个人信任基础上的经济行为,往往缺少契约意识,出现变故时便无据可凭,本案将该种不利情形体现到极致,比如合伙双方甚至对出资份额这么重要的内容都不核对确认,事后各执一词,无法确认。
第二,当证据碰撞逻辑。本案前后有两个诉由,双方对“合伙协议纠纷”均证据不足,但对“委托合同纠纷”,对方能举出一系列关联证据,但逻辑性差;我方无法提供相反证据,但能利用对方证据矛盾点梳理出合情合理的逻辑。审判结果显示本案法官评判的标准仍然是欠缺逻辑的证据优于没有证据支撑的逻辑。
第三,辩点应以查明事实为前提。在我受理二审的委托之前,本案程序已涉及一审、反诉、二审发回、重审,我方委托人开始时理直气壮,后来认识到证据不利,于是诉讼观点有所变化,对个别事件的陈述也是如此,本案法官审理过本次纠纷,因而对诉讼观点的再次变化十分敏感。这提醒我们,辩点应始终立足于待证的基本事实,尽量避免根据案情变化而随波逐流,否则易被“带坏节奏”。
第四,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法官之前审理过本案,对案情有一定了解,或称定见,虽然这次没能改变法官的“内心确认”,但相信法官也无法补正对方证据间的逻辑缺陷,比如判决中对我们指出的对方证据间的逻辑硬伤,均未予涉及,这个特点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判决书中都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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