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紧急避让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定责?

发布日期:2018-05-14    作者:吴良飞律师


2017年6月16日早上,年仅17岁的某高校在校学生小朱骑自行车自南向北前往学校上课,到达校门口正要左拐入学校时,适逢姜某驾驶搭载一成人的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横穿校门而来,等发现小朱为时已晚,因避让不及自小朱车辆后方侧翻倒地受伤。后双方报警处理。2017年8月,区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小朱因逆行承担主要责任;姜某因超速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不成至诉。一审判决下来,小朱承担姜某60%损失。小朱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某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否合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内的车辆;(2)必须是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3)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落、爆炸等事故;(4)造成事故的原因系人为;(5)必须发生损害后果;本案中,姜某的车辆因刹车不及从小朱后方侧翻倒地,双方车辆并没有直接发生碰撞,姜某受伤系单车事故,小朱行为与姜某伤害结果之间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一审法院依照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进行定责,值得讨论。
我们通常认为:交通事故中,双方车辆发生激烈撞击后,车上人员身体某部位或多部位出现扎伤或骨折,则可以认定为碰撞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无可非议。然本案中,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直接撞击,姜某倒地受伤属单车事故,与小朱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亦就是说,姜某摔伤的直接原因系紧急制动、刹车失衡。而导致刹车失衡的原因众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案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
还原事故现场的线索有:
1、根据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发现:小朱所在的某某学校北面依傍河道,东面紧紧毗邻龙吴路,龙吴路为南北方向,中途经河道架桥而过,大桥命名为新俞塘桥,桥面高于龙吴路面,约有30度斜坡。学校正门迎面朝东,出校门便是龙吴路口,该路口设置了人行横道线标志。
2、某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事发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7时42分许,事发地点位于龙吴路、元江路南侧约200米,即某某学校正门右拐进入龙吴路口地点;
3、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载明:我正准备骑自行车入校门时,突然一辆电瓶车急速从我身后驶过,然后听到紧急刹车的声音,只见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并发现有一道一米深(长)的刹车印。听见那个坐在后方的女士向开车的男的边趴(爬)起身边抱怨道:“叫你开慢点,骑那么快干嘛”。
根据上述线索还原事发经过:时间为早上7点42分,天气晴朗,正值上班高峰期,姜某也不例外,为送其妻上班,驾驶载人电动自行车,自新俞塘桥上约30度斜坡顺势而下,为赶上班时间,在经过学校路段时,无视人行横道行减速慢行标志,不顾上课前学生入校高峰期这一特殊时段,径直从学校正门口穿梭而过。待姜某发现前方正在拐入学校的小朱时,为时已晚,在紧急刹车中,由于本人及后座成人强大惯性作用,电动自行车失去平衡侧翻,车上两人双双倒地,造成姜某受伤。以上就是事发经过。
根据上述事实细节,可以分析出被上述人刹车失衡的原因在于:
一、事发时间为早晨7点42分许,据此可知,姜某急于赶上班时间而牺牲了安全驾驶;
二、龙吴路途径新俞塘大桥往南约有一段距离约50米、呈现三十度角的斜坡面。因为这段长度约50米的斜坡面,加之赶上班时间,造成了姜某严重超速行使;
三、姜某本人体型偏胖,体重约160斤,驾驶载有成年人的电动自行车,自斜坡面顺势而下,犹如一颗飞驰的“人肉弹”,电动自行车即便刹车性能再好,在急刹环境下,也会失去平衡。
四、小朱左拐入学校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给姜某带来了通行障碍,迫使姜某紧急刹车;
综上所述,小朱及代理人方面认为,事故发生在工人上班、学生上课的早高峰时段,车水马龙,故谓“天不时”;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自桥面斜坡顺势而下,从学校正门穿梭而过,故谓“地不利”;原本体重偏高的姜某后座上还搭载有一成年人,事发路段多有学生出入,故谓“人不和”;姜某在“天不时”、“地不利”、“人不和”的条件下,发生事故的概率是非常之高的。然现在姜某一口咬定系小朱左拐行为引发的事故,于情于理,均为小朱所不能容忍。
据此可知,本案中,多种原因相结合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每种原因都不足以单独造成伤害结果,每种原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起到的作用各异,且有大小之分。姜某的过错显著盖过小朱,一审法院按照不具参考性的事故认定书作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0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