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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打滴滴遇害案的七个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8-05-15    作者:赵虎律师
空姐打滴滴遇害案发生之后,很多人关注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如滴滴应付负责,顺风车与网约车有区别吗?我们总结了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从法律进行解答。
1、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是否意味着这个案件已经结束了?
这个案件是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作为刑事案件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案件就终结了。
另外,虽然犯罪嫌疑人死亡,但是这个案件又是一个侵权案件,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可以另外起诉对方或相关责任人侵权,这就是一个民事案件了。
 
2、如果主张赔偿,那么起诉的主体是谁呢?
原告对于起诉的主体有选择权,因此主体有这么几种可能性:
第一, 犯罪嫌疑人没有去世的前提下,他肯定是第一被告;
第二,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滴滴公司。滴滴公司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件过程中,滴滴公司是不是起到一个帮助侵权的一种作用。如果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这一点,滴滴公司本身也声明了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 车辆在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名下,他的父亲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 网约车有很多种:正规的出租车、快车、专车等,顺风车与其他的网约车有什么区别吗?
    在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特意单独规定了顺风车,把顺风车与其他类型的网约车进行了分开说明,即“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这个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看,首先拼车或者顺风车和其他的网约车的性质是不同的。它属于一种合乘的性质,并不是说以此来运营。我们知道,专车、快车等其实是网约车平台运营的车辆,属于运营性质。
另外,这个指导意见也提出了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意见、规定,来规范顺风车的发展。
所以从这个情况下来看,顺风车在法律上与快车、专车等网约车还是有不同之处的。
 
4. 滴滴平台是否要负具体的责任?
滴滴平台是否要负责任,就要看它是否尽到法定的义务。有关法定的义务,各地的规定不一样。
先说下北京市的规定,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对于驾驶员应当具备什么资质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指导意见要求车主注册要实行实名制,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指导意见》已经出台,那么像滴滴这类的平台就有义务要履行。另外还规定了 “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是有次数的限制,这点目前各个车辆合乘平台做的还不够好。
    以上是北京市的规定,本案发生在郑州,郑州本地的意见并没有正式出台,仅有一个《征求意见稿》但是还没有生效,仅供我们参考。其中也有一些与北京市相类似的规定。比如说关于司机的规定,要求必须在通勤时间,每日次数少于4次等。如果这个规定已经生效了,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就有问题,是在非通勤时间发生的
     从以上情况来看,滴滴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大概有以下几点:
第一, 人车不合一。犯罪嫌疑人是使用其父亲的身份进行顺风车,滴滴也表示其人脸识别失效了,是有问题的。说明滴滴没有做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二, 驾驶员曾经被投诉多次,平台并没有进行任何的处理,还让其继续进行顺风车。另外,这个人是专门进行顺风车的,成为一种运营手段,已经不是顺风车的概念了。滴滴让顺风车变成了可以营运的方式,是有问题的。
第三, 是否为犯罪提供了帮助,比如说对信息的审核是否严格;对于乘客信息以及评价是不是必要的内容;是不是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挑选犯罪对象时提供了相应的帮助等。
 
    5. 很多人已经证实了在司机端可以看到乘车人的各种标签、描述等,是非常详尽的,暴露了个人信息。为什么要让司机端或者整个平台上看到个人信息,这样做会有哪些隐患问题?这一点会不会成为本案中所谓的“助推作用”呢?
首先,我们来看滴滴为什么设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认为滴滴这样做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些信息可以供双方进行了解,可能平台会有这方面的考虑。
其次,滴滴这种平台是不是应当对于评价的内容进行限制,哪些信息对于合乘来讲是有用的;哪些信息对于合乘来讲是没用的。
再次,这个平台要做的是信息平台还是社交平台?这些必须考虑清楚。如果要做社交平台就要根据社交平台的方式进行约束,提供的信息、要求都是不一样的。作为平台来讲,法律对于平台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如果提供的只是一个车辆服务的平台,而去做社交,那么造成他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交平台可以任由用户全方面的评价一个人,只是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双方目的明确,只是合乘一辆车而已,这些信息有用吗?还要考虑到这些信息有害吗?
    最后,从犯罪嫌疑人这边来讲,他想进行一个犯罪需要好几步。先有了犯罪的动机,动机之后要找合适的机会、合适的对象,当你提供这些信息的时候,是否给了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对象?如果他是借助这样一个平台找到了合适的犯罪对象,这样情况下滴滴就为这些犯罪提供了帮助。所以本文认为从这一方面看,平台的后台信息没有进行筛选、限制,是存在问题的。
 
 
 
6.滴滴在案发后曾经发布过悬赏公告,顺风车司机的各种信息都在上面,非常清晰。这样一个悬赏行为有没有问题呢?
这也是有问题的。有的人戏称这为“发通缉令”,这个悬赏令已经具备了很多通缉令应有的因素。关于通缉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谁能发布;按照什么程序发布。
刚开始报案的时候我们只知道一个犯罪行为,慢慢的将几个人纳入怀疑的对象,最后确定一个对象,通过其他的证据掌握、确定犯罪嫌疑人。有了一定的证据之后,才可以申请发通缉令。
从法律上来看,只要一个人没有最终被定罪,我们都应当认为其只是有嫌疑,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这个人是罪犯了。
现在,一个企业发布了类似于通缉令性质的悬赏公告。之前几乎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或许之前也很少有企业有能力实现这一一个效果。我们也应当思考一下之前为什么很少出现这种情况,之后怎么办。相关的侦查机关也应当进行反思:对于这样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它们的能力越来越大,有没有权利和资格发布这类东西?它们发布这类东西应当经过什么程序?是否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7.网约车企业应当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呢?
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点不仅是一句空话,在公司法中有规定。
企业越大,社会责任也就越大。
企业的作用狭义来看是自负盈亏的,为股东牟利。但是从广义上来看很多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我们必要的服务。比如说吃穿住行。在这个服务过程中需要很多其他匹配的条件,比如政府的规划帮助、用户的信息等。这一部分长期以来是由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提供的,在市场慢慢放开以后,才有私营企业去做这种服务。一方面企业需要赚钱,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将相应的服务提供好,把用户信息保护好。
    从这方面来看,这些企业如果不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不但在商业道德上存在问题,在法律上也是有问题的。
 
综上,空姐打滴滴遇害这一的事件其实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此用户在用网约车平台打车方面不用太过于担心。(赵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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