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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后忘了改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发布日期:2018-05-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投保的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新车主能否基于原先车辆所有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享有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权利?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那么,车辆所有权转移之后新车主就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新车主还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常来说,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上述中的情形即属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于车辆所有人变更导致的被保险人变更。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而是不承担“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啬而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金。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转让财产保险的标的,但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承担与保险标的转让前平行的保险责任,即只在原有的危险程度内承担保险责任,对因此增加的风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转让”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继承”、“财产分割”等情形。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认为“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不因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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