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8-05-16 作者:柳连强律师
原告:XXX,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XXX,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9月6日,被告XXX驾驶轿车行驶至聊城市XXX南路口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并入住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左股股转子下粉碎性骨折、左侧肋骨骨折(第6、7、8肋)、多发软组织挫擦伤。后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财产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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