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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居间不成,买方无权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8-05-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9年2月,黄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好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当天就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定金2万元。第二天当中介公司和卖方联系有关房屋买卖事宜并交付意向定金时,卖方突然不想出售上述房屋,无奈,中介只得通知黄先生卖方不肯卖房,请黄先生改换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定金。但黄先生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黄先生将中介告上法院,要求中介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作为居间人,其主要是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促成合同的订立。委托人与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中介要提供信息以方便委托人出售房屋或者是购买房屋。非由中介的原因,买卖方没有签订合同,不能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机构,其本身只是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就是说仅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并不负责保证交易一定完成。黄先生交给中介公司的2万元只是中介代为黄先生交给房主的意向定金,所以黄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黄先生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这类纠纷有个共同的特征,即买方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买卖条件,且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定金或预付款,最终却未能买到房子,于是便认为是中介违约了。《合同法》第424条明确对居间人作了详细的描述,实际上中介公司不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亦不能承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所以黄先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定金返还的责任,两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律师建议
  近两年,由于房价暴涨因素的影响,这样的纠纷非常多。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有些人心理难以平衡。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中介公司在即将进行交易之前,应向买卖双方解释清楚自己的角色,在相关合同中对中介公司的义务和权利向买卖双方作详细的说明,并做好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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