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案件风险
发布日期:2018-05-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凡茜起诉称:我于2002年购买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房住宅一套,在购买不久就暂借给了来京工作无处居住的外甥女张明新,我一直未让张明新搬离该房屋。现我居住条件紧张,要求张明新腾退房屋,张明新却以种种借口拒不腾房。张明新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张明新限期腾退北京市朝阳区x房;2、返还该房房产证及房屋钥匙;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张明新承担。
二、被告辩称
张明新答辩称:1、原告主体存在异议,争议房屋应是夫妻共有财产;2、该房是我以李凡茜的名义购买。2002年,我通过杨央央在一个国有企业的关系取得此房改房的购买权,由于此房必须由北京人身份购买,但我不是北京人,所以找到李凡茜,用李凡茜的身份购买;3、李凡茜与陈发荣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办理了公正,以遗赠的方式将该房屋给我,遗赠书也明确了该房屋是我购买的,杨央央也有一份公证书;4、所有购房发票、物业费、供暖费等票据,均可证明此房为我购买,票据均在我手中;5、房本一直在我手里,且我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
三、审理查明
2002年7月31日,李凡茜(乙方)与某企业项目部(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房,总建筑面积60平方米出售给乙方……初步折算房价款23020元……。签订合同当天,张明新付清全部购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并取得付款人为李凡茜的《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两张。2002年9月,张明新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入住x房至今。
2003年12月,李凡茜取得x房屋的产权证书,但该产权证书由张明新持有。
张明新向法庭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书》、2002年购买x房的原始票据及2002年--2004年、2008年--2013年的供暖费票据。
另查明,李凡茜、陈发荣于2005年1月5日分别立《遗赠书》,其中载明:“我是朝阳区x房产的产权人之一,上述房产是我和老伴陈发荣(李凡茜)的共有财产,是外甥女张明新交的全部购房款”。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李凡茜的诉讼请求。
五、
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凡茜认可张明新为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李凡茜、陈发荣的遗赠书也证实了该事实。张明新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即入住诉争房屋至今,并持有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票据等。虽李凡茜称诉争房屋系其租给张明新居住的,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认定诉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并无不当。综上,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问题和因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之后再解决房屋是否返还问题。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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