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病情记录不规范患者受损,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8-05-17    作者:李海律师
案例:
  2013年5月10日早上,已经怀孕九个多月的孕妇刘某突然感到胸闷气短、腹部阵痛,于是在家人的护送下迅速起到当地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刘某死亡。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医生使用了肾上腺素,但病历中并没有关于使用该药时病人的病情的记载。随后,刘某的家人认为该医院在抢救过程中。过早地使用了肾上腺素才导致刘某死亡,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医院则认为虽然给刘某使用了肾上腺素未记入病历,但这与刘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院使用肾上腺素并无错误。那么,未规范记录病情导致患者受损,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本案中,医院在抢救刘某的过程中使用了肾上腺素,依法应当在病历中作详细的记载,即使因抢救没能及时书写病历,也应当在抢救结束后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但该院书写的病历中对此并没有详细的记载,显然违反了该强制规定,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知,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构成了对刘某生命权的侵害,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