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抢劫故意杀人判罪

发布日期:2018-05-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抢劫故意杀人判罪。

上完班,深夜回家的路上,有些人运气不佳或许会遇到抢劫犯,这时候我们一般意识是花钱消灾,也许有反抗被抢劫犯杀死的。那么,抢劫故意杀人判罪是什么?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抢劫故意杀人判罪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故意杀人判罪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抢劫杀人罪这种情况,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处罚,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大家对抢劫故意杀人判罪标准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杭州专业刑事律师的律师,他们会为你们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杭州刑事律师郑君:抢劫故意杀人判罪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