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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的民事诉状

发布日期:2018-05-20    作者:乔军翔律师
民事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3年6月22日,汉族,村民。 被告常某某,男,生于1977年2月17日,汉族,村民。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支付该借款利息从2017年5月20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判令被告交付原告仙逸兰四标段沙石料收据;陕AK0234工程车买卖合同书;轩苑工地运费帐单等。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7日,原告驾驶借用被告贷款购买的车辆,因该车辆贷款未按期归还,车贷公司将该车辆扣押收回。原告所驾车辆当时放置有仙逸兰四标段沙石料收据;陕AK0243工程车买卖合同书;轩苑工地运费帐单;陕AK0243工程车自2011年—2017年的帐本;原告起诉王某某拖欠运费的诉状,原告身份证、钱夹子(内有现金300元),部分外借款的借条等。 2017年5月2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万元。 2017年8月25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借款1万元,并要被告很快与车贷公司协商,要回原告留置车上的资料交付原告。 以上要求遭到被告拒绝,原被告发生争执,继而撕打在一起,但双方均无致伤结果。 经金台公安分局陵原派出所主持调解,以金公(陵)调解字(2017)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常某某(被告)于2017年10月10日前归还李某某(原告)借款一万元; 二、常某某联系车贷公司尽快还款,将李某某放于车内的物品资料收回,于2017年9月5日定下完成时限; 三、李某某负责常某某相关治疗费用;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协议生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和要求交付相关资料、物品,被告不是避而不见就是置之不理,时至今日,拒不履行协议。 综上,特具状贵院,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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