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不能分到土地补偿费?
发布日期:2018-05-20 作者:张颖律师
1991年,蒋某(女)与顺利村1组村民马某(男)结婚,同年将其户籍迁入顺利村1组,自此户籍和土地承包地均在该小组,土地承包期限至2028年12月止。
2006年4月,蒋某与马某协议离婚,其户籍未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交回。
2010年,蒋某与丰义村2组村民周某(男)再婚,但未将户籍迁入丰义村2组。
2017年1月,顺利村1组的部分土地被气象站依法征收,该村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2017年8月,顺利村1组就气象站征地补偿款召开社员大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决定不将蒋某作为分配对象,原因是蒋某离婚后又再婚,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拒绝分配。
为此,蒋某诉请人民法院判决顺利村1组给付应得的土地补偿费。
综上所述,蒋某自嫁入顺利村1组,既有该村的户籍,又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其间她与丈夫离婚,并改嫁他村的周某,但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随之转出,故综合当事人户籍登记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法院判决蒋某享有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在具体土地补偿款数额的分配上,既尊重集体成员的分配自治权,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又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真正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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