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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朋引伴”来吸毒 男子获刑一年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8-05-21    作者:110网律师
“呼朋引伴”来吸毒 男子获刑一年并罚金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赵婷)  主动联系朋友来其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并伙同吸食毒品,范某的行为触犯刑法,被提起公诉。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间,被告人范某在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小区住处,先后四次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并伙同他人吸食毒品。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张某来到被告人范某的住处,被告人拿出毒品和冰壶,容留并伙同张某吸食毒品;几天后的一天下午,张某来到被告人的住处,被告人再次容留并伙同张某吸食毒品;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张某来到被告人住处,被告人拿出毒品和冰壶,两人一起吸食毒品,在吸食毒品过程中,被告人主动联系江某来其住处,容留并伙同张某、江某吸食毒品。2017年5月的一天,江某来到被告人的住处,被告人拿出毒品和冰壶,容留并伙同江某吸食毒品。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并伙同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其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社会危害大,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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