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超预期的接应行动

发布日期:2018-05-22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王某与张某合计去骗一批货物卖给方某,方某同意协助带车接应。
在王某与张某带着货物即将离开时货主突然警觉并阻止。这时,王某便将准备把货主捆绑起来计划告知了收赃的方某,并让方某带车前来接应。接着,货主被捆绑,两人带着货物强行离开,同时方某也听从了安排并开车在中途接应得手。后此案被破获
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方某在该起犯罪前与其他两人预谋诈骗他人财物,同时通过王某的告知,事先知晓其他两人货主捆绑以劫取财物,仍按照王某的安排带车前往接应,为其他两人的抢劫行为提供帮助,意图非法占有相关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案值达9万多元,属抢劫数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方某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词:方某和其他两人事先预谋的是诈骗,而在实施诈骗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超出方某预期的情形,虽然王某将该种情形告知了方某,但方某此时对于该情形已经失去了控制能力,无法期待方某阻止其他两人实施抢劫行为,也不能要求方某不实施后来的帮助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方某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因其是诈骗罪的从犯,建议对方某适用缓刑。具体理由有三点:
首先,方某并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其他两人的抢劫行为超出了方某的故意范围,方某没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
最后方某并不是为了抢劫行为的顺利实施而带车前来接应,即使是原先计划的诈骗行为,方某也会这样做其他两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毕之后提供帮助,对于抢劫罪的实行没有任何意义。
法庭最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此,方某家属表示:此前,他曾咨询过很多律师,但其他律师都认为方某只能构成重罪的抢劫而不能构成轻罪的诈骗,所以,十分感激律师为方某的这次成功辩护。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概念的内涵就是对象的本质特点。一个法律词项尤其是罪名的内涵,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首先,将抢劫罪的特点列示出来,与行为一对比,结果发现方某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其次,紧紧抓住法律规定的共同犯罪具有“故意”这个特征,阐明方某只有诈骗故意没有抢劫故意
最后,从法律规定的帮助犯的作用特征出发,说明其辅助作用不是为抢劫服务而是履行原定计划,又实行了第三步的明辨区别。
“词项明辨艺术”就是:要将法律规定的某个罪名的实质特点找到并明确列示出来,然后进行行为对比,结果就一目了然无可辩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