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父母将亲生儿子送人获取钱财,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8-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是农民,由于种田收入低,又喜欢赌博,欠了不少外债,家庭生活非常困难。2015年5月12日,李某之妻生下一男婴。由于家里已有二子,生活已然入不敷出,李某便想将该男婴送养出去。十五天后,经人介绍,李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男婴“送给”了不能生育的陈某夫妇。之后,李某将10万元还了外债。

【分歧】

对于该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送养孩子的原因是家庭穷困,自己无力抚养。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而出卖亲生子女或送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因为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子女在家庭中所享有的被抚养的权利,李某的送养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孩子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且收取了10万元钱,属于情节恶劣,因此应当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虽然是因家庭困难才欲送养男婴,但其并不认识抚养方,也不了解其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在商定10万元价格后就让人抱走,且事后用这10万元还债,可以认定李某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和出卖亲生子女的故意。因此,应当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入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在法律上对被遗弃者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不作为,另外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穷困,自己无力抚养,才将男婴送养。虽然收了10万元钱,但也是为了还清家债,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且本案侵犯的主要是子女的人身自由权而不是家庭权利,因此不宜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无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因家庭困难才欲送养男婴,但其并不认识抚养方,也不了解其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在商定10万元价格后就让人抱走,且事后用这10万元还债,可以认定李某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和出卖亲生子女的故意。因此,应当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