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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例

发布日期:2018-05-23    作者:姚艳艳律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某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管理总部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负责股票投资的决策和操作。其间,张某利用对基金实际执行下达投资指令的职务便利,获得基金交易股票投资等未公开信息,并用手机委托下单的方式,通过其实际掌控的“刘XX”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者卖出相同股票31只,累计股票交易成交额200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4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张某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姚律师提醒
本案系一起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进行非法交易的典型案例。该案犯罪时间长达4年,交易金额和获利数额巨大。张某长期从事证券行业,对相关法律法规、执业操守要求实则心知肚明,但在非法证券交易的高利润诱惑之下,心存侥幸,自认为犯罪行为与其正常执业行为混淆在一起,难以被监管部门和公司察觉,一次次越过“高压线”肆意攫取暴利。此类案件已多有发生,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行业准入和执业监督,并加强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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