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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例

发布日期:2018-05-23    作者:姚艳艳律师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1日,上市公司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公司”)与上海智翔公司达成并购重组意向。被告人汪某某作为上海智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于同年4月底在工作中获悉上述内幕信息。同年5月2日,汪某某将上述信息泄露给被告人彭某,次日,汪某某将上述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项某某。彭某于5月29日买入世纪鼎利股票共计20万余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1万余元。项某某于5月20日至5月29日间,连续买入世纪鼎利股票7万余股,并卖出1.7万股。同年5月30日,世纪鼎利公司停牌并于次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7月29日,世纪鼎利公司发布公告收购上海智翔公司100%股权,并于7月30日复牌。此后,彭某、项某某将所持股票陆续卖出,彭某获利27万余元,项某某获利2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汪某某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彭某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项某某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罪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该案件被告人汪某某长期从事通信技术研发工作,参与过多个重要国家技术标准开发,在通信行业拥有较好的声誉和深厚的资历,在其所在公司有可能被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下,其随意地向其姐夫彭某、岳母项某某透露了这一重要信息,结果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影响了事业前程。之所以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与其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只考虑个人利益,无视内幕交易可能会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带来危害息息相关。
事实上内幕交易对于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危害性极大:一是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投资的秩序;二是内幕交易一旦被发现,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息和投资热情,破坏证券市场资金筹集和优化资本配置功能的发挥;三是大量的内幕交易会使得证券价格和指数丧失时效性和客观性,证券市场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也将不复存在。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内幕交易的防范,规范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的流程,避免知情人士利用时间差泄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强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管控,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增加其违法犯罪成本,明确内部人员的权责,加强对公司高管的宣传教育,强化公司高管在内幕交易防范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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