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双方均主张取得共有物的可适用强制竞价方式分割

发布日期:2018-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被告之父在重庆涪陵城区有住房一套,被告与父同住。2013年父亲去世后,原告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庭审中,原、被告均欲取得房屋所有权。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房价为342187元,被告称愿以此价为标准补偿原告。但原告提出该房市场价为40万元,其愿以此价格为标准补偿被告。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评估报告系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获得,合法有效,应作为分割依据。因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应将共有物判归被告,由被告按评估价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的出价无法律依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共有人双方对共有物享有同等权利,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分割参考依据。判决出价高者得可以实现共有物价值最大化,也符合公平原则。

【评析】

对共有物的分割,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分割房屋,又均欲取得房屋所有权,笔者认为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

首先,因共有物的物理性质决定不能进行实物分割。现原、被告均主张取得共有物,又不同意通过拍卖、变卖方式进行分割,且拍卖分割周期长,需额外支付相关费用,会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因此,本案不宜进行拍卖、变卖分割。

其次,虽评估报告是在双方自愿选择评估机构前提下取得,但评估价格只是一种参考价格,并非绝对的分割依据。除纪念意义物等特殊情形外,在一方愿出高于评估价前提下,若仍坚持按评估价格分割,结果为价低者得,不能实现共有物价值最大化,而且容易使份额多一方消极竞价,会损害出价高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分割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进行。若有一方出价高于评估价,法院可在评估价基础上组织强制竞价,原告的出价高于评估价格,被告坚持按评估价补偿,不参与竞价缺乏依据,可视为被告放弃竞价权利,共有物判归原告享有。如此,不仅可实现共有物价值最大化,也不会损害被告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