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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隐瞒二手房有营业税系重大事项

发布日期:2018-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2年2月10日,重庆某二手房中介公司区域经理向杜先生书写的房屋交易税费明细中没有营业税。当天,中介公司与杜先生以及卖房人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杜先生支付了中介服务费4000元,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过户涉案房屋需缴纳近2万元营业税。杜先生以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前隐瞒重要事实为由,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并拒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4000元。

【解析】

笔者认为,中介公司隐瞒二手房有营业税系重大事项,因此导致房屋交易失败,其不能向委托人索要中介费。主要理由如下:

1.二手房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有如实报告房屋真实情况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买卖的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促成合同成立的,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二手房中介公司作为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对交易各环节、风险和交易相关资源都更了解,在居间服务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更加规范和严谨的履行方式。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如实向买房人报告房屋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

2.中介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交易房屋有营业税的告知义务。交易房屋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是影响委托人杜先生作出购房决定的重要事项之一,中介公司有义务在促成合同成立前,核实相关事项后向杜先生如实报告。中介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如实告知杜先生有关涉案房屋营业税的情况。杜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介绍房屋有关事项及计算交易税费时均表示没有交易营业税。

3.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二手房营业税事项直接导致交易失败,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经纪人,为了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告知买房人涉案房屋没有营业税。在提供居间服务中虚假介绍推荐房屋的不纳税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买房人因过户需交纳近2万元营业税而反悔不买房,中介公司对于交易失败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买卖房屋交易失败的责任在中介公司,而卖房人又不退还定金,买房人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赔相应的损失。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买房人遭受重大损失,其不仅无权要求给付居间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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