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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的形式不影响罪行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05-23    作者:110网律师

开设赌场的形式不影响罪行的认定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陈某佳(另案处理)提议开设微信网络赌场进行赢利。由同案人陈某佳及被告人张某宏、丁某某、张某良、宋某某五人合伙共同出资人民币1万元,各占百分之二十份额。由同案人陈某佳筹借人民币1万元,建立微信群,五人各自拉朋友入群,提供给参赌人员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每届从中抽水6至10元不等。同案人陈某佳负责抽水及代向闲家赔付,被告人张某良及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红包给参赌人员抢,被告人张某宏负责记账,被告人丁某某负责核算和计数,被告人宋某某扮演代庄。后在公安机关统一清查行动时被发现上述被告人及其同案人涉嫌利用微信赌博犯罪,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账簿,遂将被告人张某良等人带回审查。经计算,赌博数额共计人民币151256元,抽头渔利数额总共为人民币23966元。2017年12月25日,由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决涉案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从案件涉及的金钱数额以及“抽水”行为来看,足见被告五人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所谓“牛牛”方式,即通过抢得的红包金钱数额的变化作为确定输赢的方式,随后输方利用微信红包转钱给财务,财务“抽水”之后转钱给赢方,可见也不过是赌博方式的变化,故拉朋友入群,实质是作为管理人员吸收参与赌博的人员。其中,赌博网站并非必须要是传统观念上单独的、网页形式的网站,作为开设赌场的载体,形式的变化不影响开设赌场的认定。从各被告各自负责赔付、记账、核算、计数、代庄等分工也可以看出开设赌场的实质。故本案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不是正常的微信朋友交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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