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股东的知情权应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确定的范围为准

发布日期:2018-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2月,被告日顺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原告胡某投资160万元人民币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占公司股份的6%。2014年5月26日,原告以其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需获知公司真实投资及收益经营情况为由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经营及财务数据。但被告仅提供了会计报告(公司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给原告查阅、复印。胡某认为被告并未允许自己查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经营及财务资料,限制了自己的股东知情权,遂一纸诉状将公司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之一应享有查看公司一切经营及财务资料的权利。

【解析】

对于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笔者认为,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原告作为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提交说明目的的书面请求后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但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准,股东可查看公司一切经营及财务数据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股东享有的知情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依照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股东可以查阅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同时会计账簿的制作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则无法判断公司的真正经营情况,无法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另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应当在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内。即:股东知情权虽受到法律保护,但也应以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确定的范围为准。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