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8-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一般而言,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不知法者不免责”,不允许行为人以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为借口逃避法律制裁。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或社会意义,否则行为人就不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贩卖淫秽物品时,只有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物品具有淫秽性,才是对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认识,才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懂外文的行为人只认识到自己在贩卖外文书刊,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刊的淫秽性,就缺乏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因而不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有些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需要行为人对此有所认识。例如,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是毒品,否则,不成立故意。
同理,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否则就没有嫖宿幼女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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