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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诈骗罪成功辩护更改罪名,获得从轻判决

发布日期:2018-05-26    作者:邢志军律师
肖某诈骗罪成功辩护更改罪名肖某原是某盐业公司经营部的客户经理,后因挪用公款59万被公司停职调查,公司却并未及时对外公布。在此期间,肖某虚构了与其在职期间举办的同样的促销活动,向30余名商店经营者收取了52万预付款,但既没有将预付款上交盐业公司,也未向商店供盐。
    本案首先由检察机关侦查挪用款一案,在案件进入一审程序过程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肖某诈骗案,辩护人接到案件后,仔细阅读案卷,并向相关的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辩护人认为肖某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59万元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
但收取52万元预付款涉嫌诈骗的指控应该不成立,肖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挪用公款,
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首先、肖某谎称的促销活动之前曾经举办过,商店经营者只是按照以往的经验进行购买,他们在该案中并没有过错,而肖某长期代表盐业公司向商店经营者销售食盐,停职处理公司并未对外公布。综合来看,肖某在此期间的售盐行为符合《民法》中的“表见代理”,肖某收取的52万元预付款应为盐业公司公款,而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部分款项挪作他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所以此部分也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其次、如果52万元预付款被认定为诈骗,肖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32名商店经营者也将无权要求盐业公司支付欠款,这样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最终,荣成法院认定,肖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11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相比较诈骗罪少判了7年多,而32名商店经营者也已分别向荣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24起案件已审结并履行到位。这样盐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再向肖某追偿,可以说该案中几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都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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