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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王X等客运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05-2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诉称,2016年9月18日,被告王X驾驶苏A××号小客车行至黄山路××与李X驾驶的苏A××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出租车内乘客即原告受伤。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请赔偿原告:医疗费539.1元、住院伙补880元(20元/天X44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X60天)、误工费18223.67元(54671元/年,计算4个月)、护理费6000元(出院两个月60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252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40152元/年X20年X0.1)、精神抚慰金5000元、住宿费209元(车费三张),合计116550.27元。
被告王X、南京XX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属实,被告同意赔偿。事故发生后,王X已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44天的护理费,另预付原告600元现金,并为原告购买了轮椅。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被告王X驾驶苏A××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附近与李X驾驶的苏A××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出租车内乘客即原告李XX受伤。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江苏省第二中医院,经诊断为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坐骨骨折、骶骨骨折,共住院44天,现已治疗结束。8月22日左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7年3月24日,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垫付医疗费539.1元。
另查,苏A××出租车车主为南京XXXX公司,王X系承包驾驶员。事故发生后,王X垫付了原告住院44天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并预付原告现金600元。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报告及收费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各项费用合计104826.1元,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出租车,双方即建立起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原告乘坐出租车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赔偿医疗费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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