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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卖方未告知房屋里死过人的事实主张解除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8-05-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家住北京石景山的苟女士委托某中介购买了一处位于石景山某小区的房屋,向中介交纳了1万元的代理费。没多久之后,中介公司为苟女士提供了面积为58平方米的一套房屋。苟女士觉得比较满意,于是很快就与房主康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苟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58万元,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当苟女士装修房屋时,一位邻居向她透露,该房子一直对外出租,1个月之前住在该房内的一对夫妇上吊死亡,此后就一直没人居住。苟女士听说此事后十分震惊,因为之前无论房东或中介均没有告知此事情。苟女士一想起此事就害怕老做疆梦,不敢再去该房屋。苟女士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房主康女士协商退房,但经纪公司与房主都不同意退。房主康女士称隐瞒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当时苟女士并没有问过此事,苟女士属于封建迷信,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中介公司辩称,只是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服务,事先也不知道这个事实,此事并不影响房产转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苟女士以售房时房主康女士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的精神带来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房主与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康女士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苟女士和康女士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房主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根据一般人的观念,该房屋会因事实避讳而贬值,并且苟女士已经不能再在此房屋居住,致使苟女士的目的无法达成。中介公司事先并不知道上述情况,没有隐瞒重大情形,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康女士赔偿苟女士部分损失。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都会感到恐惧并难以接受,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并不是迷信所致。本着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将该信息如实告知购房者。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购房者在事后发现住宅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通常会很难再在房屋内住下去。因此,卖房人隐瞒信息的行为已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了,当事人申请解除合同,法院会予以支持
  本案中如果苟女土事先知道这个房内死过人,绝对不会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即使是很低的价格。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房主没有告知上述情况,导致苟女士做出了错误判断。本案中苟女士购买房屋是为居住使用,现在苟女士已经不可能在此房屋居住使用,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应该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因康女士隐瞒主要情形存在过错,应该赔偿苟女士的损失,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四、律师建议
 特别提醒:为了买到称心的房屋,购房人最好询问邻居、小区保安或向当地派出所咨询,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了解房屋是否发生过刑事案件或存在其他影响交易的情形,比如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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