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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孩子几岁后可以优先考虑孩子的意愿决定抚养权归属

发布日期:2018-05-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离婚并不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必然要引起子女生活方式的变化。原来是共同生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只能跟随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如何确定父母哪一方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通常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才会进入司法领域。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一直沿用1993年11月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进行审理。按照该规范文件精神: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看父母的各方面条件;十周岁以上的通常不看父母条件,而以子女的意见为主。之所以规定十周岁以上,是因为我国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017年3月15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至八周岁。因此,今后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将有权决定随父或者随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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