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一件因房屋遗嘱真实性存疑产生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5-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李谢诉称:被继承人张牛去世前,曾就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南昌小区657号房订立一份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希望由原告李谢一人继承所有。现请求法院判决被由原告继承张牛享有的涉案房屋所有份额,该房屋归原告。
2、被告辩称
被告张大力辩称,被告张大力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在本次诉讼之前,被告张大力从未听说过有原告所述遗嘱的存在,被继承人张牛生前也从未提起过该遗嘱的存在。故被告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被告认为该遗嘱并非被继承人张牛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二妮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谢与被继承人张牛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张大力、张二妮二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位于南昌小区657号。被继承人张牛生前曾就身后事及所有的遗产订立了一份遗嘱,并在该遗嘱中明确表示希望由原告李谢一人独自继承其所有遗产,包括其所享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并由原告李谢一人负责办理自己的身后事,其他人无权干涉,只能听从原告李谢的安排。2012年,被继承人张牛去世。被告张大力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原告李谢向法院所提交的被继承人遗嘱中的字迹并非其本人书写,但是未就其该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二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及李谢二人,各占一半份额。李谢订立的遗嘱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规法规的规定,故本案应当按照该遗嘱办理继承事宜。而至于被告张大力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一节,因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去主张的证据,故法院有理由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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