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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30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6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
辩护人徐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7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613日凌晨335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GHXXXX的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汶水东路近广粤路下匝道处,被设卡民警查获。
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
后陈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上XXX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6.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边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打印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在家属的帮助下预缴罚金,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三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第(二)项  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613日起至20178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施XX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杨X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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