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校教师人才福利房该何去何从?老婆会有份?
家宁导读 学校给予作为人才引进的高校教师一方专用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与住房补贴究竟是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其配偶是否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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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B先生与J小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2003年登记结婚。2007年才识渊博的B先生浙江大学博士毕业后进入大学任教。根据大学的人才引进协议,B先生很快具备申请一套教师福利人才专用房的申请资格并获得相当数额的住房补贴,并于2008年与J小姐共同签订了《人才专用房买卖合同》,随后B先生以主贷款人的身份申请按揭贷款。
2012年B先生起诉要求与J小姐离婚。法院经过二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因政策原因该经济适用房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所以法院对该房产暂时不予处理,该房屋实际上由J小姐居住。
2015年B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上述人才专项房进行分割。B先生认为房屋首付款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从总房款中相应扣除。为此B先生提交了离婚判决书、人才引进协议、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及银行按揭还款明细等证据材料。
J小姐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J小姐还对按揭还款的计算起始日期提出异议,认为应从二审判决生效时计算。另外,J小姐认为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从总房款中扣除。
庭审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1、二人于2012年解除婚姻关系
2、B先生在婚后因工作原因获取人才专用房申请名额及住房补贴
3、B先生和J小姐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4、原审离婚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分割前由J小姐使用,J小姐每月补偿B先生7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B先生和J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才专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B先生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该房屋的首付款和住房补贴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该住房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各半承担。最终判决该人才专用房所有权归J小姐所有,并由J小姐折价补偿相应款项给B先生。
【法眼视角】
视角一: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人才专用房中的首付款和住房补贴究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很多读者会认为:“既然是B先生的人才专用房,肯定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该人才专用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B先生和J 小姐共同所有的房产。
视角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B先生与J 小姐离婚时,该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尚未达到法定的分割条件,因此,B先生只能在分割条件成就时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最终判令房屋所有权归J小姐,由J小姐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折价补偿给B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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