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组织卖淫罪中“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应如何理解?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张俊杰律师
沈阳律师关于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分,三人以上是否可以累计计算?
【案情】
20171月,王某组织介绍黄某卖淫1次。20178月至10月,王某组织介绍刘某、花某卖淫5次,并在这期间,王某负责联系嫖客、收取嫖资、租房安排居住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不同意见】
意见一:组织的卖淫人员已经累计达到三人以上,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意见二:组织的卖淫人员达到三人以上,需要同时满足三人以上的卖淫人员被整合为具有较稳定的团体组织性。
沈阳刑事犯罪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1.组织卖淫罪强调组织性,即通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将单个卖淫人员整合为三人以上的具有较稳定的团体组织,并按照相应规则进行管、控。
2.“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是否可以累计计算,关键在于整合的关联性,是否存在交叉或重叠。
3.是否符合罪行相适应, 《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以前单纯的控制特征修改为“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已经降低标准,再简单的不加区分的放宽到可以累计计算,会扩大打击面。与组织卖淫罪所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规模性和危害性不相匹配,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
因此,沈阳刑事犯罪律师 认为,王某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沈阳律师 版权声明 
 本文不代表律师网对有关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本文仅供相关的法律人士学习交流之用。如您需要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方案,可以联系本网站的专业律师或其他有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士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点评。
文章转自沈阳金点子律师网 由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张俊杰整理//syzjjlvshi.com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袁珍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