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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配偶给予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18-06-01    作者:王胜利律师
2016年10月,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要求支付婚内孩子抚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据申请人蔡某表述2008年春与丈夫郑某相识,双方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7月,双方正式登记结婚。2009年3月31日生育长女郑A,2004年6月11日生育次女郑B。因郑某有非常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自次女郑B出生后,便开始冷落蔡某,对母女三人的生活不管不问。郑某系出租车司机,有稳定收入。但平常喜好与朋友聚餐喝酒打牌,全然不顾家庭生活的艰辛和两个孩子的生活、教育问题,还经常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不给孩子抚养费。今年8月份以来一直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蔡某及女儿多次要求郑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均不理不睬。照顾两个女儿的重担全压在蔡某一个人身上,平时只能在两个孩子上课时间去工厂打零工补贴家用,但根本无法满足两个女儿的生活开支,生活困难可想而知。蔡某的父母看到女儿这么辛苦地照顾孩子,也提议她跟郑某离婚。但是蔡某不想离婚,也不愿意孩子今后在单亲家庭中成长,只希望郑某承担起一个父亲该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于是,蔡某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她处理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解决两个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虽然做了许多准备,但立案时还是遇到了麻烦。法院立案审查时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案件或离婚后才涉及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在婚内单就孩子抚养费进行诉讼目前县法院还没有先例,因此不予立案。后指派律师多次与立案法官探讨,法院在慎重考虑后,首次立案受理这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此案开庭时,郑某辨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涉及给付孩子抚养费问题,抚养费仅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涉及到,自己与蔡某并未离婚,仍在同一个家庭中,孩子应该由双方共同抚养,自己无须单独支付抚养费。针对他的辩解,指派律师指出,他们夫妻虽然未离婚,孩子基于亲权要求父亲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不应因父母关系存续与否而改变;其次,由于郑某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孩子目前生活艰苦,对孩子的成才,健康不利,如果继续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则孩子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的侵害。再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孩子要求郑某支付抚养费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审理过程
      开庭后,经办法官与指派律师沟通希望本案能调解,因为毕竟双方没有离婚,以后的事情也很难讲。调解也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减少矛盾纠纷,更有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于是,经办法官与指派律师又给郑某说法,指出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后在指派律师的多方努力下,最终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郑某自2016年12月起,每月10日给付蔡某两个孩子抚养费各500元,直接汇至孩子银行卡上,至18周岁止。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是否取得合法婚姻关系亦或分居、离婚而免除灭失。只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或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则有权向父母追索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一个《婚姻法》史上的突破,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判决具有重大意义。回归本案,郑某生为人父,却长期不抚养照顾女儿,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或身心健康。这于情于法均系“失职”,是不尽法定扶养义务之行为。因此,蔡某不以离婚为前提,代表两个女儿起诉法院要求郑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便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编有话说
     “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历来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妇女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办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应适当采取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本案的经办法官及指派律师而言,法官依法进行裁判,律师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可以很简单的了结案件本身。但是考虑到孩子及家庭和谐问题,通过调解结案不但能使得原本僵硬的夫妻关系得到融化,而且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从而实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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